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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离退休人员丧葬及生活待遇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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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
点击:1786
[English]
[离退休干部丧葬费开支标准]
黔府发(1999)5号文件《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开支标准的报告》规定:
(一)丧葬费开支原则。工作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按照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原则处理。要推行火葬。对有火葬条件但不施行火葬者,不予报销丧葬费用。
(二)丧葬费开支范围。包括服装、整容、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以及遗体告别仪式等方面的费用。
(三)丧葬费开支标准。丧葬费:离休干部为2000元,其他工作人员为1600元。开支时,由死者常性和死者家属商办,包干使用,节约留归家属;也可以按标准凭家属开具的收据(条)发给家属,由家属自行办理丧葬事宜。其它费用:直系亲属到死者单位来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死者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其他亲友前来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自理;工作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工作人员无经济能力办理丧事的,经工作人员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在600元以内给予补助。
(四)丧葬费和其它费用均为一次性费用,都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丧葬费列“职工福利费”报销;其它费用列“其它费用”报销。
此项规定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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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规定: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参加革命工作的 老干部,不 增发 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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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特需经费]
省办发(89)40号(89.12.16)文规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120元发给个人,30元组织掌握。
省老干字(93)5号(93.5.1)文,按劳人部劳人老(82)10号文精神,150元全额发给个人。
省老干字(94)5号(94.7.20)文,离休干部特需费由50元增加到200元。
黔人通(2002)106号(2002.10.14)文,调整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为500元。200元发给个人,300元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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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标准]
1937年7月6日以前的 60元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月31日 50元
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 40元
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30元
建国以后 20元
(从1994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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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冬季取暖费]
省厅字(93)10号(93.4.24),文规定,从本年度开始,给副厅级以上离休干部发放冬季取暖费,标准为每年度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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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费]
省老干字(93)5号(93.5.1)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费从行文当年开始执行。标准为:省级每人每年300元;地厅级每人每年200元;县处级每人每年150元。(外出休养时,健康休养的包干费不再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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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护理费]
省老干字(96)16号(96.5.7)文,从1996年4月开始执行。执行范围和标准为:1945年9月2日以前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1元;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副地厅级以上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1元。
省老干字(97)28号(97.8.28)文,从行文之月起开始调整护理费 ,标准为每人 每月80元。红军 每人每月另补贴保健费100元。
黔人通(98)140号(98.9.18)文,从本年7月份起调整护理费,标准为每人 每月100元。
老干处徐杭兰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录入


